资助工作

外国语学院关于开展2024 年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11-04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关于做好 2024 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及《长江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24〕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做好2024年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统称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资助标准及名额

1.奖励资助标准

(1)从2024年起,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学年5000元提高到6000元,一次性发放。

(2)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湖北省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提高为:一等(4800元/学年)、二等(3700元/学年)、三等(2600元/学年), 分春秋两个学期发放。

(3)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700元,分两个学期发放。

2.名额分配

各班级具体名额分配由年级辅导员通知。

学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不含符合享受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学生。

三、奖励资助范围及基本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大二及以上年级全日制在籍在校(含校外实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评学年为2023-2024学年。

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籍在校生中积极向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评学年为2024-2025学年。各班级要确保学生所获国家助学金等级与困难认定等级一致

3.以下类别学生不能参评

(1)非我校学籍的借读插班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进修培训类学校及自考类学校学生。

(2)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者。

(3)参评学年学生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已享受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的退役士兵学生和“优师计划”师范生。

(5)原则上,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本科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4.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不可发放给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旦查实,将按“套取国家财政性专项资金”处理

四、评审流程

1.学生自愿申请。学生自行填写《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1)及《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2),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自行提供所需全部证明材料。

2.学院评审小组初评,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交评审工作材料。

3.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复核,确定拟获国家奖助金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4.学校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最终获奖励资助名单报送省资助中心审核,发放国家奖助学金及奖学金证书。

五、材料报送要求

各年级务必于于11月11日中午12点前电子版材料发送至自主专干汇总,纸质材料于11月15日下午5点前交至文科楼716办公室。

附件:

2-1 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2 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1 (学院)2024年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汇总表

3-2 (学院)2024年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

4.2024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单

5.(学院)2024年本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审核情况表

6.(学院)2024-2025学年特殊群体学生未获得国家助学金情况明细表

7.2024 年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确认表

(相关附件材料由年级群或班级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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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