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和《湖北省教育厅等八厅关于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要求,提升认定工作规范性、科学性与精准度,推进精准资助,请各班根据《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做好2024-202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全日制在籍在校(含校外实习)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
二、认定标准
参照《附件1: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三、认定程序
各班级原则上于11月11日前完成认定审核工作。
(一)学生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在学院充分了解学情的前提下,由学生自愿申请,学生需完成以下工作:
1.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书面诚信承诺,如实填写《附件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附件3: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认定申请表》,交至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处。
2.上学年已入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学年需要再次申请困难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需再提交证明材料,只需提交《附件3: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认定申请表》;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改变,提交材料要求同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
3.退役入学、复学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参与本次认定,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按有关规定发放。
4.国家下发的特殊群体学生名单发送到各年级,各年级逐一落实信息排查,确保这部分学生完成相关认定工作,纳入学校资助体系。
(二)民主评议
班级评议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并填写《附件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单》。并将评议结果在班群内进行公示。
(三)公示审批
学院对班级评议名单进行审核,并对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学校资助中心,学校公示无异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四、材料报送
各年级于11月11日下午5点前将认定结果《附件6:2024-202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排序汇总表》(电子版)发至资助专干汇总,附件2-5 纸质材料于11月15日前整理后交至716办公室。
附件:
1.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3.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长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4.符合资助条件但自愿放弃国家助学金学生意愿确认书(样本)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单(2024年)
6.2024-202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排序汇总表
(相关附件材料由年级群或班级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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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